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程鑫利辞去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0年1月9日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程鑫利书面提出辞去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程鑫利辞去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予以公告,报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鑫利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报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