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5日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整,宣红燕书面提出辞去黟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宣红燕辞去黟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