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办理工作规程
(2020年3月23日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办理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和《黄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办理工作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人事任免案的提出
1.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与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就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进行沟通。
2.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提请机关将拟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书面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逾期报送的,一般不予提请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3.人事任免案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提请机关正职领导署名的人事任免报告;
(2)拟任人选的现实表现材料、民主推荐及公示情况等;
(3)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拟任人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证明材料;
(4)拟任免人员的干部任免表;
(5)辞职人员的书面辞职请求及相关材料;
(6)免职(撤职)人员的相关材料。
二、人事任免案的前期处理
4.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对报送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审核:
(1)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完备齐全等;
(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存在担任法律规定不允许兼任职务的情形,是否同时提请免去拟任人选的现任职务(指属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职务);
(3)拟任人选的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以及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是否准确、清楚;
(4)提请免职(撤职)的,是否说明免职(撤职)理由。
5.经审核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提请机关应当及时补报或者修正。
6.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初步意见。
三、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7.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1)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2)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3)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5)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8.前条所列人员,已参加并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在届中被调整职务并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职务的,以及换届时需要重新被提请任命的,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前,是否对拟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由主任会议决定。
三、主任会议听取人事任免案情况汇报
9.主任会议召开前,有关重要的人事任免案,应召开党组会议,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到会介绍人事任免案情况。
10.主任会议召开时,有关机关负责人介绍人事任免案情况。人选工委综合汇报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
11.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将人事任免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
12.提议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提请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和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提请任命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提请任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由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作人事任免案说明。
提请任命县监察委员会委员、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时,由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分别作人事任免案说明。
13.拟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拟任命的县政府副县长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表态发言。
14.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情况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15.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表决。
16.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通过任命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17.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后,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由主任会议从宣誓人员中指定。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内分别组织宪法宣誓。
五、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后的相关工作
18.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免案后,人选工委负责起草相关任免通知,按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签发后,印发提请机关并抄送有关单位。相关决定和任免人员名单由办公室在县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并通知县融媒体中心予以公布。
19.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后,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0.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21.本规程由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负责解释。
22.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