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意见
(2019年5月30日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更好地发挥县人大代表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 、切实维护代表法定权利
1、支持代表在会议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丰富代表审议方式,鼓励代表畅所欲言。认真整理汇总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重视代表审议意见的落实。坚持差额选举原则,维护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
2、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责任制,促进代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及其办理工作的常态化,将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一并纳入对办理单位的效能考核体系。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每年选择部分代表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及答复向社会公开,推动代表建议办理从“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定期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3、保障代表知情权、知政权。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机关网站和电子邮箱等,及时公布常委会重要工作计划和工作信息、重要工作报告等。要协调“一府一委两院”办事机构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相关情况信息,寄送相关工作资料。坚持每年至少一次的重要情况通报会制度,邀请县人民政府向代表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4、落实代表司法保护权。落实代表执行职务的司法保护等各项保障措施,依法查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和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二、不断提高代表整体素质
5、增强代表培训实效。进一步健全培训制度,夯实代表履职基础。制定每届代表学习培训规划,根据规划安排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或者指导乡镇人大开展代表培训工作。对新当选代表及时开展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基础知识为主的初任培训,有针对性的组织代表履职学习和专题学习。代表集中视察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各乡镇人大应组织代表进行相关培训和学习。积极推进代表网络培训学习平台建设,扩大代表学习培训的覆盖面,在抓好全员培训的同时,更加注重基层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议政水平。
6、推进代表小组建设。县人大代表都应编入代表小组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要继续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和建设的指导,促进代表小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实现代表小组活动有场所、有制度、有计划、有保障、有档案、有实效的“六有”建设目标,切实发挥其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载体和平台作用。要切实改进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使代表小组活动与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有机结合,与会议期间代表审议有关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紧密衔接。
7、协助把好代表入口关。换届时,指导各乡镇人大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把好代表入口关,特别是在连任代表的提名上,要注重对代表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水平、群众基础等方面的要求和履职情况评价。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
三、促进国家机关与代表的联系
8、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定向结对联系县人大代表,并采取多种方式密切与代表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定向联系所在代表小组,并积极参加该小组活动;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例会前,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结合征求对常委会工作报告的意见,分片集中走访县人大代表。
9、扩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安排代表列席会议,县人大代表每届至少列席常委会会议一次以上;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重要活动情况,征求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开展的工作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建议督办、专题询问等活动应当邀请代表参加
10、健全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制度。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有关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每年度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联系代表情况。
11、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同代表的联系。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代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项目或者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应当听取县人大代表意见。代表依法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联系和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促进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12、建立代表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办法》,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和措施,发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13、搭建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立足基层,依托代表活动室建立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要加强对县人大代表小组的指导和服务,因地制宜,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场所,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良好的工作平台。着力推进代表工作信息化建设,要善于运用网络平台联系代表和群众。通过建立手机APP、微信群、QQ群,畅通联系渠道,积极关注民生,及时反映民情。
14、设立群众联系点。各代表小组应当在原选举单位所属行政区域设立联系点,直接听取群众意见;代表小组应每年定期组织集体接待群众活动,接待群众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接待的代表名单和联系方式,应当提前公布。
15、建立反映群众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代表应当充分了解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并与执行代表职务紧密结合起来。代表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研究整理,根据实际情况以多种方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健全代表履职保障机制
16、完善代表履职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为代表履职服务机制,推进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建设,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加强对乡镇人大的工作指导,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17、强化代表活动保障机制。代表活动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逐步提高代表活动经费标准,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并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适当补贴。代表参加人大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18、加强代表工作宣传报道。开展以代表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形式跟踪报道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刊发重点督办建议结果;积极宣传代表依法履职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氛围,促进代表所在单位支持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健全代表管理监督机制
19、增强代表法治观念。引导代表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捍卫法律尊严。严格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并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谋取私利,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20、健全代表述职制度。进一步加强代表与选举单位的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坚持代表述职制度,代表应当定期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并接受评议。
21、完善代表履职档案。进一步规范代表履职档案,准确记录代表履职情况,代表在任期内的履职情况,作为换届连任提名人选的重要依据。
22、健全代表退出机制。代表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具原代表性的,或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应当及时履行辞去代表职务的法定程序;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行使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或暂停行使代表职务;代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犯罪事实已查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