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2008年9月27日黟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9日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12月21日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增强提请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依法履职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和《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三)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已参加并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在届中被调整并仍由常务委员会任命职务的,以及换届时需要重新被提请任命的,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议案前,是否对拟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分公共部分和履职必备的相关部分的法律。
公共部分法律为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选举法、代表法、公务员法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有关法学基本理论。
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提请的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拟任职务必知的法律等。
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监察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七天内进行,采取开卷笔试考试,答卷时限为一百二十分钟。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三日前通知参加考试人员和其所在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按百分制计分,六十分以上(含六十分)为及格。
第六条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可在两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及格的人员,方可列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和任命;补考仍不及格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的人员,主任会议可以建议提请机关撤回提名或者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
第七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违反考场纪律者视为不及格。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并成立领导小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分管人选工委、监察和司法工委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为成员。人选工委、监察和内务司法工委负责命题、监考、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
第九条 命题采用电脑试题库智能出题和人工组合出题相结合的办法。命题、监考和改卷人员由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试题经组长审定,由组长指定人员印制封存。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要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严肃考务,严格纪律,凡泄露试题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考试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提请单位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人选工委申请复核。考试结果经主任会议确认后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和在施行中遇到特殊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