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7年7月31日黟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1年5月24日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履职尽责、不懈奋斗。
第四条 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带头尊重宪法,维护法律权威,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定程序和依法履职所必备的知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五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履行职责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履行职务给予支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未获得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会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突出主题、简明扼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做到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研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执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模范遵守国家机关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和传播;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修养。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缺席两次的,本人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个人健康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