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更名的决定
(2024年8月23日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黟县机构改革方案》及《关于黟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安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将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加挂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牌子;
二、将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加挂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牌子;
三、将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和代表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